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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礼记正义》学习

《礼记正义》学习系列之四:《礼记正义》卷一曲礼上第一01[疏21]

2017-03-05 杨萍 意译 

礼记正义:卷一曲礼上第一01[疏]21

郑作序云:“礼者,体也,履也。统之於心曰体,践而行之曰履。”郑知然者,《礼器》云:“礼者,体也。”《祭义》云:“礼者,履此者也。”《礼记》既有此释,故郑依而用之。礼虽合训体、履,则《周官》为体,《仪礼》为履,故郑序又云:“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,至於并立俱陈,则曰此经礼也,此曲礼也。或云此经文也,此威仪也。”是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有体、履之别也。

意译01[疏]21

经学大师郑玄在《礼仪正义》序中写道:“礼者,体也,履也。统之於心曰体,践而行之曰履”。郑玄之所以这样表述,主要是认同《礼记》原文的观点,如《礼记·礼器》原文中有“礼者,体也”语句,《礼记·祭义》中也有“礼者,履此者也”的语句,《礼记》中既然有此释文,因而郑玄依而用之。

古代“礼”通“体”,繁体“礼(禮)”,从示,从豊( lǐ),音豊( lǐ);繁体“体(體)”从骨,从豊( lǐ),亦为豊( lǐ)声,所以说“礼者,体也”。又因为“履”为“践行”义,所以说“礼”需要动乎四体、身体力行。既然“体”“履”为“礼”的一体两面,那么考察周公所制之礼发现,《周官》内容侧重礼之“体”,《仪礼》侧重礼之“履”,故郑玄在《礼记正义·序》中写道:“然则三百三千虽混同为礼,至於并立俱陈,则曰此经礼也,此曲礼也。或云此经文也,此威仪也。”意思是说,虽然说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统统属于礼的范畴,但总的来说有经礼、曲礼之分,或者说有礼之纲目标准与实施细则之别。这就是为什么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有体、履之别的原因。

说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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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本次意译特别承蒙青岛市礼仪学会名誉会长杨朝明、副会长刘怀容的虚怀指正,在本会顾问、本会礼仪文化推广基地领导、本会全体同仁和会员的共同支持和包容下,集结微信而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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